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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B1A高阶玩法|持续性贡献如何体现?吃透法规实质,提升获批率

2026-03-30

相较于以往多数申请者认为EB1A只需满足十条标准中的三条即可,如今越来越多申请人在前期咨询阶段,就已展现出对法规实质要求的深度理解。比如,就有咨询者在创普全球直播间或后台咨询时,直接聚焦核心问题——EB1A申请人的材料是否符合“持续性”要求。

今天,创普全球就单独拆解这一高频核心话题,结合法条细节与实操经验,帮大家理清“持续性贡献”的体现要点,避开审批误区。

首先,我们来看核心法条依据:

移民和国籍法第203(b)(1)(A)条款及美国法典8U.S.C. § 1153(b)(1)(A)条款,对杰出人才移民(EB1A)类别的申请要求明确如下:

A. 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——若该外国人符合以下描述:

i. 该外国人在科学、艺术、教育、商业或体育领域,具备经广泛文件证明的杰出能力,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获得的国家或国际层面赞誉,以及领域内认可的成就得以佐证;

ii. 该外国人寻求赴美后,在其具备杰出能力的范畴内继续工作;

iii. 该外国人入境美国后,预期将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。

一、持续性声誉:核心是“持久维系”,而非“一次性成就”

在裁决申请人是否拥有“持续的”(Sustained)国家或国际声誉时,美国移民局明确界定:“持续性”意为持久的(lasting)、不间断的(uninterrupted)、经久的(continued)、不断的(constant)和一贯的(persistent),且这种声誉必须始终维系(Maintained)。

创普全球近期在直播间收到高频提问:“十多年前获得的奖项,能作为EB1A申请的证据吗?”

答案是:可以!

但结合“持续性”要求,移民局审案官员会进一步核查:申请人自最初获得该奖项或认可之日起,直至提交申请前,是否在其专业领域内始终维持着同等水平的赞誉。

若申请人曾取得杰出能力,但后续未能维系相应水平的认可,移民局将判定其不符合“持续性”要求,直接影响申请结果。

关于“持续性”的深层要求,创普全球结合实操经验总结两点关键:

1. 无明确时长限制:EB1A对“持续”的要求,不意味着对申请人年龄或工作年限的限制。即便申请人职业生涯尚短、年龄偏轻,只要能证明声誉的动态延续,同样符合要求;核心是“动态维系”,而非“年限长短”。

2. 不局限于单一主张:申请人若十年前获得奖项,无需强求近两年再次获奖。“持续性”的体现形式可跨主张延伸,比如通过媒体报道、行业展览、专业贡献、高收入水平等其他维度,佐证声誉的持续存在。

二、来美后需在同专业范围继续工作:“清晰证据”是关键

随着EB1A审批趋严,移民局对申请人“未来赴美工作规划”的审核力度显著加强。需特别注意的是,根据8 CFR 204.5(h)(5)条款,EB1A类别无需申请人赴美前获得美国雇主聘用或劳工证,但必须提交“清晰证据”,证明其赴美后将继续在申请中主张的杰出能力专业范围(Area)内工作。

创普全球提醒,可作为佐证的证据包括:

• 未来预期雇主的信件、预先约定的合作承诺(如工作offer);

• 申请人详细说明赴美后工作规划的声明;

• 贴合美国本地市场的商业计划书。

这里的核心关键词是“清晰证据”——不可凭空宣称赴美后将继续从事相关工作,需提供切实可查的准备证明:比如商业计划贴合美国市场需求、已与美国本地企业/机构达成初步接洽、已完成办公场所、人员或财务方面的筹备等。若能提供美国雇主的聘用信或合作意向书,将更具优势。

创普全球需特别提醒一个常见误区:目前业界普遍提及的“EB1A要求赴美后在同一领域工作”并不确切。法规原文使用的是“范围(Area)”,而非“领域(Field)”,我们理解为“同一专业范围”,部分移民官甚至要求需从事“同一职业”。

我们曾遇到过这样的案例:申请人在中国的职业为工程师,赴美计划却填写“研究员”,虽同属一个领域,但因不属于同一职业,最终被移民局拒绝。

不过存在一个判例修正的例外情况——运动员与教练:

历史判例中,部分申请人凭借运动员身份获得国家或国际持续声誉,但赴美意图是担任教练或体育经理。此前法院与移民局均认为,竞技体育与教练所需技能不同,不属于同一专业范围。但随着行业发展,许多杰出运动员转型为优秀教练,目前移民局的观点已调整:若申请人作为运动员近期获得明确的国家或国际声誉,且在国家层面的教练或体育管理领域维持该声誉,移民官可将全部证据视为“持续声誉与杰出能力”的整体佐证,认定教练工作仍属于其专业范围。

三、实质性利益美国:审批趋严下的潜在重点

目前,联邦法律及移民局审批规章中,尚未对“实质性利益美国”作出具体要求。移民局的普遍观点是:只要外国人在其具备杰出能力的领域工作,就会以某种方式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,即可满足该要求。

但创普全球注意到,实际审案中,虽此类情况仍属少数,但近期已出现审核者针对该条款发出补充材料通知(RFE),这也是EB1A审批趋严的重要信号——正如五年前移民局对“来美计划”的审核并不严格,未来随着申请人增多,移民局极有可能对该条款提出更细化、更严格的要求。

基于此,创普全球在协助申请人准备EB1A申请文案时,已参照NIW(国家利益豁免)类别的文案逻辑,增加申请人对美国预期带来实质性利益的描述篇幅,提前规避潜在审批风险,提升申请通过率。

创普全球深耕移民领域,专注为申请人提供合规、高效的EB1A申请服务,精准拆解法规细节,助力申请人吃透“持续性贡献”等核心要求,避开审批误区,高效实现移民目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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